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的能源效率标识
(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包括:
(1)1140V 及以下的电压,50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kW~375 kW,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8 极、10 极、12 极和 16 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连续工作制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
(2)1000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kW~
110kW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
(3)1000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kW~
90kW 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45 mm,宽度为 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5) 额定功率(kW);
(6) 极数;
(7)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 能效信息码;
(9)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3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 规格型号;
(3) 能效等级;
(4)效率(%);
(5) 额定功率(kW);
(6) 额定转速(r/min);
(7)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 能效信息码;
(9) 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
2.4 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极数或额定转速,若产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 该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图 1-2 或图 2-2)。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样式示例见
附件 1(图 1-1 或图 2-2)。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253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可根据需要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有检测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效率应当依据 GB 30253、GB/T 22669、GB/T22670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当符合 GB 755 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0253 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其他耐久性材质。
5.4 标识应当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电动机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图案、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类型结构相同的产品,每个系列按机座号(或法兰号)或转矩、转速等技术参数划分备案单元,备案单元划分见表 1~表 3。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规定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
不提交检测报告。
表 1 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备案单元划分及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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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元 |
报告样品要求 |
异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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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样品应覆盖到检测单元内不同的极数,即每个极数至少选一台样品 2、备案单元内的机座号如有 7 个,选 5 个;6 个选 4 个;5 个选 3 个,2-4 个选 2 个; 3、备案单元内的最大和最小机座号样品必有。 |
动三相 |
备案单元 1(H≤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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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磁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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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电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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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
备案单元 2(H>160) |
表 2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备案单元划分及报告要求
电梯用 |
备案单元 |
报告样品要求 |
永磁同步电动机 |
不划分备案单元 |
1、 报告样品应覆盖到配套电梯的 不同的载重量、梯速、电动机转矩; 2、 报告样品应包括型谱中的最 大、最小功率。 |
表 3 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备案单元划分及报告要求
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
命名 方式 |
备案单元 |
报告样品要求 |
按机座号命名 |
备案单元 1 (H≤160) |
1 报告样品应覆盖到单元内不同的额定转速,即每个额定转速转数至少选一台样品; 2、所覆盖的机座号如有 7 个,选 5 个;6 个选 4 个;5 个选 3 个,2-4 个选 2 个,; 3、最大和最小机座号必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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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元 2 (H>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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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兰号命名 |
不划分备案单元 |
1、报告样品覆盖所有法兰号; 2、每一法兰号内,根据转速不同进行选样(1-2 种转速,选 1 台; 3-4 种转速,选 2 台不同转速产品; 5 种及以上转速,选 3 台不同转速产品); 3、样品需覆盖产品型谱内所有的转速; 4、样品应包括型谱中的最大、最小功率; 5、样品数量不得少于申请范围内的规 格数的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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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他方式命名 |
不划分检测单元 |
1、报告样品需覆盖产品内所有的转速; 2、报告样品应包括型谱中的最大、最小功率; 3、样品数量不得少于申请范围内的转 矩、转速组合数的 1/4。 |
注 1:类型结构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系列号、机座结构、电动
机转子结构(内、外转子及隐极、凸极结构)、外壳防护等级、冷却方法等。
注 2: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额定转速为 500-3000r/min,但GB 30253-2013 中表3 未列出额定转速的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其效率值由线性插值法确定。
不同的外壳(铝壳、铸铁壳、不锈钢壳),不能作为同一单元进行备案。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授权机构每年应统计标识年度使用情况,主要包括: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汇报。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38/1783;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
8 附则
8.1 本规则有效期 5 年。
8.2 本规则自 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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